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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情形是: 1、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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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以下条件下需要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想要破产清算需要以下条件: 1、不能清偿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2、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 只有上述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按照我国目前《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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