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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2023-06-01
一、辩护人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西莲检刑诉(2014)254号起诉书中指控肖某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和罪名无异议。但因其主观认识错误、社会危害性轻微,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二、肖某主观认识错误,客观社会危害性轻微。 1、肖某对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性质认识和行为违法性认识错误。 a、免于刑事处罚辩护意见就肖某行为动机而言,其目的在勤工俭学。肖某加载‘南郊qq兼职群’并从兼职群内获得散发传单、抄写文件、兼职保安等信息,进而获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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