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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本人认为王某某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案中手机是他人的遗忘物,为王某某拾得,而不是从他人家中、包里、口袋里或他人办公室里盗窃所得。 从他中的家中、包里、口袋里、办公室等私人场合偷盗,这是明显的盗窃。而本案中,他人不慎将自己的手机遗忘,致使被王某某顺手牵羊拿走,这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符合侵占的要件。 本案涉案金额不大,不符合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建议对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而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庭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是基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而到外地打工的,其盗窃钱财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积攒经营成本。并非是为了挥霍和追求腐化的生活。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 2、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方便后回房间时误进隔壁被害人房间的情况下,一时起贪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3、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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