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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am...
根据辽宁省政府有关文件,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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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当地的政府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土地性质等因素制定:一般征地补偿的费用项目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费,具体的补偿额度需要咨询当地的征收办。前两项标准是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后两项需经评估,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赔偿。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 辽宁省灯塔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古城街道(石桥子村、邵二台村)、万宝桥街道(大路烟台村、万宝桥村、蓝旗村、二道沟村、红旗村、碾盘沟村、大荒地村、孤家子村)、烟台街道(土佳屯、灯塔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50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40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大河南镇(前二台子村、五里台村、后二台子村、大河南村、二十家子村、东羊角湾村、音得牛录村、孟葫屯村、古树子村、大堡村、新光村、全家洼子村、周官屯村)、古城街道(东大堡村、青堆子村、小黄金屯村、黑山屯村、腰结子村、东古城子村、小东山堡、康家台村、前烟台村、尖台子村)、铧子镇(矾盛村、后铧子村、腰堡子村、半拉山子村、形相村、张海屯村、东沟村、灰窑村、荣官村、唐家堡子村、栈道村、吴家村、东王村、河西村、后屯村、东小堡村、黄堡村、大达连沟村、周达连沟村、沟里村、李达连沟村、杨寨子村)、柳条寨镇(蒿子屯村、大观音阁村、万金台村、朱官台村、柳条寨村、西大堡村、东广善屯村、南李大人屯村、大新庄村、西羊角湾村、大黄金屯村、西广善屯村、北李大人屯村、长沟沿村、大欲忠堡村、连三台村、北青堆子村、杨家甸子村)、沈旦堡镇(后高大人屯村、沈旦堡村、后古城子村、小堡村、沟子沿村、前古城子村、大台村、小树子村、鸭子泡村、马狼征村、头台子村、张庄子村、韭菜河村、前高大人屯村、周官堡村、雅拔台村)、佟二堡镇(佟二堡村、东升村、姜家村、曹家村、曲家村、徐家台村、前八家子村、单庄子村、亮子口村、后八家子村、哈尔堡村、后烟台村、张唐村、金沙沟村、营盘村、浪中沟村、东三家子村、西浪中沟村)、万宝桥街道(吕方寺村、山岳堡村、忙牛屯村、朝官寺村、新立屯村、土门子村)、五星镇(头泡村、里仁村、五星村、罗家卧子村、河坨子村、三尖泡村、苏麻堡村、黄腊坨村、高沙沟村、高家村、民生一村、民生二村、东七台村、黑沟台村、庄河村、杨家窝棚村、西三家子村、八荒地村、牛犋村)、西马峰镇(井泉村、五一村、福胜村、野老滩村、大纸房村、东上岗子村、西马峰村、新生村、东马峰村、西上岗子村、岳家堡村、小纸房村、前方干堡村、后方干堡村、前葛针泡村、后葛针泡村、胜利村)、张台子镇(乱泥铺村、后营城子村、大三界坝村、大房身村、前营城子村、张台子村、天河泡村、李庄子村、白三家子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40000元/亩;建设用地:40000元/亩;未利用地:32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鸡冠山乡(詹家堡子村、关门山村、鸡冠山村、高家堡子村、桂家堡子村、胡巴什村、刘家堡子村、于家沟村)、柳河子镇(上柳河子村、棉花堡子村、红旗沟村、下柳河子村、前堡村、松树沟村、砬子寺村、叶河沟村、三家子村、八家子村、米家沟村、瓜沟村、银匠堡子村、上老君峪村、下老君峪村)、西大窑镇(西大窑村、东大窑村、茨山村、东后黑英村、连金屯村、二台子村、官屯村、公安堡村、下缸窑村、韩家砬子村、上缸窑村、岔沟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35000元/亩;建设用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辽宁省灯塔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六、《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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