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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
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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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3、误工费根据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仍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受害人固定收入×误工时间或职工年收入÷365×误工天数或职工年收入÷12个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误工天数(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3、护理费陪护人原每天收入×护理天数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或者职工年收入÷12个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护理天数或者每天100元。 4、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1.单项赔偿项目的计算受害人及其被扶养人的各项赔偿项目,在依据相关标准计算,其中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费人生活费在计算总额后乘以伤残系数确定。2.赔偿总额的计算赔偿额在将各单项赔偿项目数额相加,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再乘以责任系数,然后加上交强险赔偿限额确定。计算公式:赔偿额=(赔偿项目总额—交强险赔偿限额)×责任系数(责任比例)+交强险赔偿限额。3、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一)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本书有关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赘言。(二)护理人员无收人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人”,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伤残赔偿金=当地当年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X伤残等级系数X20年死亡赔偿金是当地当年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的20倍被扶养人(父母)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4、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交通费和住宿费(以正式票据为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必要的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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