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土地入股融资存在的问题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正当性争议; 2.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的落实障碍; 3.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时有发...
土地入股融资存在的问题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正当性争议; 2、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的落实障碍; 3、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时有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是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的行为,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实施土地开发利用,和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开发利用,对加快土地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都是有利的。但一些人将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混为一谈,简单认为股权转让等同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这就要求国土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股权转让的研究,从理论和法律上澄清错误认识,分清哪些是合法行为,哪些是违法行为。 2、经济学、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本来界限是十分清晰的。但虚拟资本的转让,往往意味着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移,从而使一些人对二者的界限模糊起来。比如,有人认为,在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时,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权也发生了转移,所以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缴纳有关土地税费,否则,即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3、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根本区别在于,股权转让是虚拟资本的转让,受《公司法》调整,不能认定为任何特定实体资产的转让。股东取得股权,意味着取得了对公司一定程度的财产支配参与权与收益分配权,而不是某个特定财产的拥有权,只有在公司财产分割时才能确认具体财产的权益。即使在极端的情况下(如公司仅有土地使用权),也不能理解为特定财产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是实体资产的转让,也是特定资产的转让。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等调整。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一种特定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让,与股权转让有本质的不同。尽管股权转让中涵盖了包括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在内的支配权的转移,但不能说股权转让就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1、土地征用程序不到位。土地征用原本必须按照以上规定,严格按程序操作。而在农村土地征用中,大部分未按规定操作,用地单位往往仅在征得被征地农户同意后,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私下订立征用协议。稍民主一点的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否则,在毫无民主的情况下仅以其它会议的形式甚至个别人以个人意志代替村民代表会议,私下买卖土地。从而导致农村土地征用过程的缺乏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严重侵犯村民及村集体的利益。 2、土地征用协议内容不规范。土地征用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土地征用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实中,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往往比较粗糙,土地征用价格往往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涉及土地征用条款的规定比较简单,表述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全面。土地征用款只规定总额而未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项目的具体数额;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模糊,一般无违约责任条款。由此容易发生纠纷。 3、农村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突出。部分村干部法制意识不强。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参与权,一些基层村组织拖欠、截留、挪用、私吞征地补偿款,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合理或未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没有树立依法用地的意识,或独断专行、滥用手中的职权,对征用土地的价格、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以及用地的性质等重大问题不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由集体讨论决定,缺乏应有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有的还私下收取不正当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非法转让土地,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引起群众的不满。国家要使用土地向土地使用权人所支付的这笔款项不是赔偿金,在法律上只能将其定性为补偿金,因为国家使用土地的本意是为了发展经济建设,除非征地过程当中有侵权行为才需要支付赔偿金。在农村,有一部分的土地补偿金是交给村委会来管理的,可补偿金被村委会私自截留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有序推进,农民承包权益保护进一步加强。一是扩大试点范围。从2009年开始,先从村组搞试点,然后整乡整镇试点,又到整县推进试点,再到去年的整省试点,整个过程由点到面,平稳推进。目前,整省开展试点的省份已扩大到12个,其余省份根据条件自行扩大试点范围,全国先后有2215个县(市、区、旗)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9万个乡镇、30.2万个村,完成确权登记面积2.6亿亩。二是加强规范管理。2014年,国务院在全国春季农业生产会议上,专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了部署。今年2月,农业部、中央农办、财政部等六部门召开视频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吉林、河南、广西等8省(区)印发了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三是强化经费保障。中央财政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专项转移支付,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公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按照每亩10元的标准补助地方,总计181.4亿元,分5年实施。2014至2015年已拨付补助经费59.4亿元。各地也不断强化经费保障,河南、吉林、新疆等10省(区)已落实今年补助经费近17亿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2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