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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XX或者总参谋部批准,民兵为外国人进行军事表演所需弹药,由XX拨给。...
发生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报告,并迅速处理。军事机关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总参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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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乡人民武装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当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修建和改建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省军区、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职工工资、公务事业费和福利费等,从国防费中开支;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维修费、业务费和职工工资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弹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随意射击、投掷;(二)不准用与武器非配用的弹药射击;(三)不准持武器、弹药打闹;(四)不准随意拆卸武器、弹药和改变其性能;(五)不准擅自借出武器、弹药;(六)不准擅自动用武器、弹药打猎;(七)不准擅自携带武器、弹药;(八)不准动用武器、弹药参加械斗和参与处理民间纠纷。
因执行任务需要,按照规定配发给个人的民兵武器、弹药,实行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制度。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式样及使用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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