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交付拍摄、冲印成品时,应当交付全部成品和资料,未经约定不得另收费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
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全、准时地将消费者运抵目的地。因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家规定、行业规则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包退、包换、包修(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确定具备条件的维修者。实行“三包”的商品售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出售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商品的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款;十五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予以更换或者修理;(二)超出十五日但在保修期限内,无法修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经协商一致,可以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一次性退还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在“三包”期限内,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四)超过规定修理期限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同种商品免费使用至交付修理物时;(五)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在接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约定其他“三包”方式。经营者承诺的内容比国家规定、行业规则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从其承诺。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经营场地、柜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并督促进场经营者、参展者、柜台使用者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进场交易证明。经营者从事代理、专营、专卖、厂家直销、特约经销、特约维修等活动的,应当持有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01人已浏览
283人已浏览
3,555人已浏览
2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