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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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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邮件、快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用户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申诉,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好用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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