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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
贪污罪就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贪污罪手段有哪些?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法律为您详细解答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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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贪污犯罪的手段主要是,侵吞、骗取、窃取公共财物。侵吞一般是指先实际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经手或者使用的财物,然后涂改帐目或不将收入登记、入帐或携带赃款、赃物潜逃的行为;骗取一般是指先伪造虚假的财务票据,然后用此票据非法骗取公共财物,如工程项目负责人伪造工资表,冒领根本不存在的工人工资;窃取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方法,监守自盗,将自己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人以上犯罪手段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否则不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支配、使用和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同样是公务人员,如果报销私人医药费,乘机涂改收据,骗取巨额公款,由于不是因公务报销,并未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只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贪污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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