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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是指申请人以购房为目的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房款,按一定年限分期偿还贷款同时银行收取利息的信贷交易行为,即个人在购买房产时由于...
贷款买房指购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楼宇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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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署的文书,是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表现形式为预定书、认购书、定购书等,双方当事人之所以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为客观上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认购书中常常出现订金、押金等表述,不能一概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但认购书上若记载: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定金、押金不退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押金,那么此时约定的定金和押金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认购书约定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为了保障签订本约而交付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规定了立约定金的定金罚则。据此,如果因为买受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相反,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然,有时本约不能签订是因为不能归责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比如签订认购书后,开发项目被政府行政决定取消、缓建,开发商的主体资格丧失,自然灾害导致开发项目灭失等,在此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商品房建设贷款是银行力推行城市建设综台开发和住宅商品化而发放的专项贷款。申请此项贷款的企业条件必须是经过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有自有流动资金,并在银行开户的商品房建设企业。商品房建设贷款的重点是住宅建设、旧城改造和出售给个人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周转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商品房建设贷款视贷期长短实行差别利率、分档计息、按季计收。企业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可以是预收的购房定金、商品房销售收入等资金。
商品房买卖按揭是指申请人以购房为目的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房款,按一定年限分期偿还贷款同时银行收取利息的信贷交易行为,即个人在购买房产时由于资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贷款买房的简称。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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