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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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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良资产是一个广泛的范畴,它主要是指会计科目的坏账科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政府、证券、保险、资金等领域的不良资产。金融企业是产生不良资产的源头。 2. 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上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指的是借款人未能按期、按量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换句话说,银行发放的贷款无法按照预先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还可以通过参与企业股权和生产经营活动,并赋予监事职能。 3. 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非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适用于统一的会计准则。这类不良资产指的是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在亏损挂账,以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要想了解资产重组不良资产剥离这个问题,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掩盖了企业资产与财务的真实状况,不仅直接误导企业的经营决策,困挠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剥离企业不良资产并进行重组,有利于客观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消除由于企业信息失真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不良资产剥离指的是国有商业银行将其部分不良资产债权依法转让给国家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由其经营处置的一种债权转让行为。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过程中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对国有商业银行改制重组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责任追究问题做出了规定,不良资产剥离条件如下: 1、主体资格的限定性。债权转让一般不限定当事人,但不良资产剥离对当事人双方均有限定,只能发生在国有商业银行与国家成立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即有资格接受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受让人为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法人、个人不具备受让人主体资格。 2、债权范围的限定性。债权转让一般不限定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范围,但不良资产剥离中国家政策对商业银行所转让的贷款债权有限定,一般仅限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包括“四级分类”中的呆滞、呆账贷款或“五级分类”中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3、双方合意的限定性。债权转让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前提,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能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而不良资产剥离中双方当事人合意程度受到限定,以国家政策为指导,剥离资产的规模、程序、方式、利息豁免、资金清算等方面内容都由国家政策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合意程度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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