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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一种评价,包括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两种确认判决。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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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一种评价,包括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两种确认判决。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行政许可法。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救济制度,可以依法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效力。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原行政行为的关系,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因复议维持决定在内容上与原行政行为具有一致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而如果原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因原行政行为已被复议决定所取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当事人再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同样,因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具有同质性,故在原行政行为已被行政诉讼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复议维持决定没必要通过确认违法的方式对原行政行为的效力再次进行确认,而应直接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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