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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疾救助条件:(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支持(抚养)扶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贴的60年代退休职工;(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贴的重点优抚对象;(六)总工会批准的贫困职工;(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二、大病救助申请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和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和病历复印件。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合格村(居)公示;(4)返回不合格申请人。镇社会救助办公室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区民政局(1)审批;(2)合格返回村(居)公示;(3)不合格返回。经核实审核通过后,向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内容 一、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农村低保对象; 4.城市低保对象;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三、医疗救助的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肾衰竭) 3.重症肝炎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姨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四、救助标准: 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 (药)费用按 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 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 (药)费用超过 1000元以上的按 2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4000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 2万元以上的,其超过 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10%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且医疗 (药)费在 2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其超过部分可按 10%给予救助,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元。
(一)申请农村日常医疗救助,应当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材料(二)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入户调查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村民委员会意见后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到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填写救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张榜公示,在15个工作日内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四)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申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救助;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逐级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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