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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贷款政策

2021-12-22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市私营企业及其他城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备。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照规定存放的专项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时,应当一次性支付本息余额,并退还给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备余额:(1)购买、建造、改造、改造自住房;(2)退休、退休;(2)完全丧失劳动关系;(4)退休、退休、退休;(4)退休、退休、退休、退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

相关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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