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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股权本质上为一种财产权,在夫妻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出资所取得的股权当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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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处理夫妻借贷纠纷夫妻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原因是一方面这种债权债务依附于婚姻关系,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范畴,另一方面并案处理可以节约审判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矛盾激化。夫妻间的债权债务依附于婚姻关系而生,不能独立于婚姻关系之外独立存在,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内部财产分割问题的范畴。离婚诉讼作为复合型诉讼,如果未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夫妻间的借贷纠纷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二、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借贷关系实际生活中夫妻间出具借条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从现在的情况推断出当事人书写借条时候的真实意思。因此,在认定这些复杂情况时应当注意必然的公平性和逻辑性,从而使我们对案件的事实得到更为合理的认定。(一)从债务形成时间上判断:如果该债务系夫妻婚前发生的借贷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规定,一方婚前债权应归个人所有,另一方婚前债务也应由个人承担。(二)看夫妻之间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无约定:夫妻任何一方对约定归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夫妻中任何一方当然可以以约定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与对方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夫妻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应当认定为有效,债务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在没有约定财产制情况下出具的借条也并非一概不能认定,如果双方在借贷时已对该借贷的财产作了特别约定,也可认定该财产的所有权约定为债权人所有。这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关于“部分各自所有”的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有以下任一情形就可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举行了结婚仪式,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二、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 三、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 四、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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