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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作为起诉法院债务纠纷的必要证据吗

2021-11-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数据和图像数据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可见,法院已经认可录音作为证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音容易被编辑、编辑、剪辑等手段影响证据的使用,因此这类证据有一定的要求,如真实性、完整性、时间性、合理性等。,甚至需要鉴定或公证才能使用。建议您使用匹诺曹录音,与公证处合作,文件上传到云端,必要时可进行公证,不会出现法院不认可的情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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