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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使用欺骗的行为入职,单位是有权以此辞退该员工的,员工离职时单位需要结清员工的工资。只要劳动者有付出劳动,那么单位就应该支付劳动报酬。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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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学历是欺诈行为,通常使用者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解除与工人的劳动合同。第一,根据欺诈无效解除。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威胁手段或乘人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二)使用者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其次,《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使用者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个人欺诈,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使用者拒绝纠正的;(5)根据本法第26条第1条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无效的;(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显然,伪造学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使用者可以根据该法第39条的规定依法解除。第二,根据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实践,使用者在录用时一般以学历为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存在伪造学历,即存在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学历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伪造学历如果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存在影响,构成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如果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劳动合同的履行无影响,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比如一个大学本科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表示其是高中学历,劳动者获得了操作员岗位,用人单位后来获悉劳动者的真实学历,那么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四条解释"标准工资"概念时,说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包括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一次性奖金、津贴、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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