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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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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对于批捕在逃人员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如果当前的这起刑事案件超过了本地公安机关的管辖,通缉令基本上都是由上级公安机关发布的。而且法律上也明确规定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且符合逮捕的条件。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手续如下:1、人民检察认可或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嫌疑人。被告人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发行逮捕证,立即执行。2、执行逮捕的人不得少于两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3、逮捕嫌疑人.被告人后,申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必须在24小时内提问。如发现不逮捕的,应改变强制措施或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出具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如果通知不方便,不通知的原因必须在文件中明确记载。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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