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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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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纳税人应当在下个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最终结算,多退少补。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按年计算,纳税人应在年底后30天内缴纳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每次收入取得后7天内预付,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最终结算,多退少补。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税,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应在每月结束后15天内办理纳税申报。季度预付款,纳税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纳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获得的各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税金。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个类别,按次征收,按月征收和按年征收三种方式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时,每次获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次征收的收入是: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收入2、每次出版,发表获得的收入是一次性报酬收入3、以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获得的收入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4、支付利息、红利、红利时获得的收入为一次利息、红利、红利收入5、每次获得这个收入是偶然收入。(二)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分月预付时,按月征收每月最后一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个人所得税的是1、财产租赁收入2、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以内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收入3、工资、工资收入。(三)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1、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当实行按年计征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所得税必须每月申报,因此每年申报12次。扣缴义务人每月扣除的税款,应当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下个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工资、工资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征收,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应当在下个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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