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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
一、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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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的依据是我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根据行政法规,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法律、平等、诚信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主要如下: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设工程的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22条,当事人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程价款的确定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来作为结算依据。造价咨询公司的结算审核意见与财政部门的审计报告的区别在哪里?造价咨询公司的结算审核意见指的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造价结算过程中,一般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核,这个结算审核意见经过双方签字确认是合法有效,是当事人结算的最终依据和标准。结算审核意见一般由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出具,而财政审计报告指的是政府工程、大型社会公益工程,在工程完工以后,财政部门的审计单位一般会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内部监督的行为,这是造价咨询公司审核意见和财政审计报告的区别。财政审计报告的结论只是其行使国家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职能的依据,而非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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