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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90条对自愿解散的情形作出与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基本相同的规定,包括: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的程序: 1、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2、成立清算组并完成清算; 3、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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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解散 行政强制解散指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照特定事由法定事项,按一定程序终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清算企业财产,债权、清偿企业债务,及申请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系列活动。 2、司法强制解散 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投资者基于自身利益,企业利益,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损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散企业的诉讼。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2)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人格仍视为存续。公司作为法人,不像人一样,已经死亡就失去了民事主体地位。在公司解散以后,还要经过清算,注销登记,公司的法人资格才最终消灭,所以公司解散以后到注销登记以前这段时间,其法人资格视为存续; (3)公司解散以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内的活动; (4)解散后,必须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5)公司解散的原因是公司章程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由发生,使公司无法存续下去,除此其他原因不能引起公司的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强制解散一般指的就是(四)(五)种情况。在理论上,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强制解散类型为行政强制性解散(公司法一百八十一条(四)项)及司法强制解散(即公司法一百八十一条(五)项)。也就是你说的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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