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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
信息大爆炸的时代,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对于网络侵权,证据有哪些,要怎么取证呢?电子证据是网络侵权的主要证据。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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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认定此类案件的证据,不能仅仅依据证据的“三性”去认定,还要看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进行仔细的鉴别,是不是能够达到其想达到的证明目的,取证的过程是不是存在瑕疵等都需要格外注意。要解决证据认定的问题就必须明确现阶段如何有效的保证网络侵权类案件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有效证据,所以说要解决证据认定问题必然要解决的就是证据的搜集问题。所以这样就需要当事人在证据的搜集和固定上格外注意,应建立相应的取证保障制度,还有就是可以进行证据保全,还可以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另外就是为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释明要到位。
1、侵权行为地原则在涉外网络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侵权行为地传统上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然而,对于网络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不能在物理空间中定义,因此必须建立在实践中的可行性标准。根据来源国规则确定侵权行为地是当前的主流做法。2、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网络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虽然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但其灵活性使其在网络侵权法律的适用中得到充分利用。面对互联网问题给国际私法带来的巨大挑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了双方的意愿,符合国际私法的价值追求,能够适应国际私法发展的要求,促进了纠纷的解决。3、最密切的联系原则在涉外网络侵权案件中应用网络的无界性,使得传统国际私法中的连接点在网络空间中显得僵化呆板。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应尽可能多地创建连接点。最密切的联系原则正好符合网络的这一特点,并在网络案件中得到应用和推广。
信息大爆炸的时代,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对于网络侵权,证据有哪些,要怎么取证呢?电子证据是网络侵权的主要证据。电子数据的收集和保全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以确保证据的证明效力。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来源包括哪个网络服务提供商、什么样的电子设备、数字设备等。首先,在收集电子数据时,要注意整个录像过程。其次,不仅要收集存储在计算机软硬件上的电子数据,还要收集其他外围设备中的电子数据。不仅要收集电子文本信息,还要收集图形、动画、音频等信息。注意,无论是EMAIL或QQ聊天记录,一定要先在内容中确认对方的身份。否则,对方将不是自己或EMAIL和QQ被盗是拒绝的借口。第三,输出电子数据的信息源必须是电子信息的原始存储。收集到的电子数据可以用于诉讼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也可以请公证员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方法。 电子证据的效力、取证方法、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等对案件判决结果有很大影响,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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