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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除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请求人还应当提供担保,并提供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对比分析材料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
向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投诉申请书,包括投诉人与被投诉参展商(下称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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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在调解过程中,对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内部结构、产品制造方法以及其他难以判定的专利,可以终止调解,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为其查阅、复印有关的材料提供便利。
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参展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参展商应当遵守展会的专利保护规则;(二)参展商应当接受展会专利投诉调解,拒绝配合调解的,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取消参展;(三)经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调解认为涉嫌并禁止展出的参展展品,参展商拒绝采取遮盖、撤架、封存相关宣传资料、更换展板等撤展措施的,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取消参展;(四)参展商对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其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应当接受专利行政部门的简易程序处理;(五)展品被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侵犯专利权的,参展商拒绝采取遮盖、撤架、封存相关宣传资料、更换展板等撤展措施时,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取消参展;(六)与展会专利保护有关的其他内容。
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二)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三)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四)根据调查查明情况或者调解情况向展会主办方提出是否继续履行参展合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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