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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举办时间在3日以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派员驻会的,可以派员驻会,并设立临时的纠纷受理点,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证据,以及身份证明、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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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证据,以及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五)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六)属于该专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范围;(七)重复侵权的,请求人还应当提交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裁判或者仲裁裁决文书。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且无效理由明显成立的展会专利侵权纠纷,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展会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展会显著位置和参展商手册上公布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或者专利行政部门的地点、联系方式、投诉途径和专利保护规则等信息;(二)设立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展会中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调解处理;(三)参展展品涉嫌假冒专利或者重复侵权的,及时移交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四)完整保存展会的专利保护信息与档案资料,自展会举办之日起保存不少于2年,并应当在展会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报送信息。
展会专利保护应当遵循展会主办方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约定展会专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加强展会专利审查和保护工作。参展商应当合法参展,不得有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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