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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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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殉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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