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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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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过船设施、过渔通道,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排筏的安全通航,并承担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修建规模适当的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闸坝工程施工和改造确需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断航造成水路运输、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地方海事、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对水路交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一)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二)非因航道建设、抢险救灾等情况,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或者废弃物;(三)在航道整治工程已建和在建的范围内取土、爆破;(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通航条件使用航道;(五)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六)在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影响夜航的强光灯具;(七)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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