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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政府统一实施的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
按土地级别收取,每个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会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对土地划分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各类不同性质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综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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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招标、拍卖和挂牌。请根据具体情况咨询当地土管部门。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双方协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决定的最低价格。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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