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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
(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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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 (一)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批准; (二)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四)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五)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外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或者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6、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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