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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逾期需要继续常驻的,必须办理延期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延期登记,必须在期满前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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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 (一)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批准; (二)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四)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五)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答: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 (二)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驻在地点等; (三)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四)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五)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当按照上述第(二)、(三)、(五)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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