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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依照房贷合同,购房人不还贷是不会得到支持。为避免上述情况,购房人理应在得知开发商违约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与开发商解除不合格房产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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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1.就你提供的信息只能推断出是民法里的违约责任,如果你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一般只有两年)而未行使权利,那么即使您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都将不再予以保护。 2.如果要构成诈骗罪的话,必须证明债务人是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情况下向你贷款,而你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行使了借贷行为。 3.至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就完全算不上了。侵占是你将财物交给某人保管,而其拒不交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人只是占有该物,而不是所有该物。而你所说的借贷关系里,债务人已经是财产的所有人了。
还房贷期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的问题,要根据房屋购买的时间,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房屋购买于婚后。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疑问的。既然房屋是,那么尚欠的也就属于。在离婚时,房产以及尚欠的贷款要一并分割。二、房屋系一方购买于婚前。这种情况下,根据房产登记于谁的名下,又分为两种情形: 1、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的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尚欠的银行贷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房产和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至于一方于婚前所付的房款,应作为。 2、房产登记于婚前买房方的名下,这时,房屋应认定为归婚前买房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具体的分割办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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