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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后,即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上述权利时,承租人可以基于承...
承租人可以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后,即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上述权利时,承租人可以基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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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基于承租权而对房屋具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承租权时,承租人基于占有人的地位,可以相应地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但承租人所主张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因占有地位享有的权利,而不得主张属于所有权人的权利。不过,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权利与承租人对房屋的权利有时是会有交叉的。因此,双方的权利如何行使、协调,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认为,双方的权利行使应当坚持如下原则:即就双方权利重合的部分,其中一方行使权利的,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已经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一方,但不能重复主张这部分权利。所有权人的权利与承租人权利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各自主张。如侵权行为人针对承租人的营业而实施侵权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而所有权人则不能主张。同理,第三人所侵害的权利仅仅是所有权人的权利,而不影响承租人权利的行使的,承租人也不得主张。比如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在出租人所有的房屋顶部堆放物品,但不影响楼下承租人对该房屋进行使用的,承租人就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及违约金。如果债权人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并且及时通知了债务人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按约定履行时,第三人可向其主张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三方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赔偿违约金,因为合同是相对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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