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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写申请书。 法官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地址:XX省XX市XX区XXXXX室。 被申请人:X...
关于“民事诉讼法官回避法律规定”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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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上述回避,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回避是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它可以防止审判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消除当事人可能产生的顾虑,有利于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
我国的诉讼法律规定了审判员回避制度,但没有就法院的回避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现实中,法院也参与民事活动,并有可能与他人发生纠纷进而成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同样,法院也可能成为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从而成为刑事案件的证人。如某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因某种原因不宜行使对案件的管辖权,该法院应主动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该人民法院不主动提出移送申请时,律师应怎样处理呢?法律是否应赋予被告人或律师有申请法院移送、指定管辖的权利呢?笔者每遇此类案件,就深感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在法院回避的现实需要问题上存在着差距与不足。现将办理此类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对该问题的思考整理发表,以期与识者共同探讨。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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