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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专门用于古生物化石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通过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三)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四)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五)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和管理业务培训;(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发掘申请后,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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