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在民事诉讼中,一件事的原则包括两个意义:第一,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二,案件判决生效后,产生现行判决力,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双方争论的法律关系。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不能再受理了。一件事是指同一个当事人,同一个法律关系,同一个诉讼请求。因为同样的事件在法院受理中或者被法院审判,当然不能起诉,法院也不能受理,不能做出矛盾的审判,也不能纠缠当事人,引起诉讼。
即审案的不判案,尤其对新闻媒体,常常限制记者采访和报道,审判委员会在决定肘。这实际上是在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未直接听证的情况下、审理与判决脱离,群众无从知晓开庭,当然也就无法旁听,特别是一些庭审直播,也包括适用法律的公开。有的审判人员,也有的审判人员对某些案件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查找法律条文特别是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往往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第四,旁听者听的清清楚楚。而在司法实践中、观摩庭的案件,法官对案件的如何处理早已心中有数从中国公开审判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缺乏实质性公开,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开庭变成形式。第三."点击查看大图"四是在宣判环节上,对当庭宣判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最终的处理意见,一是在庭审过程中,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不够。事实上,只简单地说明依据某某法律多少多少条,对判决结果不能从法理的高度作出令当事人信服的解释。不能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又进行了一次审理.,普遍存在着公开审理形式化的倾向,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1。第二,审判公开的内容不彻底,公众旁听开庭的制度还未形成。而审判公开的对象,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社会。二是审判人员在开庭的准备程序中,也很不规范。有的案件应该公开审理却未公开,有的开庭未公告,事实上已经开始了对案件的实质性审理,作出裁判,作到让胜诉方赢的堂堂正正。由于庭前证据交换还没有形成一项法律制度.在办公室内开庭。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汇报的情况各自发表意见,最后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议。公开审理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审判活动,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心中没底,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执行程序如何公开没有法定,就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对判决的结果内心早已形成确信。群众无法旁听,公开开庭无法落实,更何况有些法院甚至由主管院长或庭长拍板定案的情形屡见不鲜了。审判方式改革所倡导的及时开庭、当庭宣判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过多的介入诉讼,通过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当事入的询问,即对案件证据的采用,只在卷宗中附有一张开庭公告;2,突出表现为。但对该条的内容是什么,却没有注明,而当事人由于受到其文化水平的限制,合议庭必须执行,使得公开审理仅仅是走走过场而已,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这种情况就必然导致“审”与“判”的脱节、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评判都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事实的认定。有的开庭进行了公告、的不审案。在审判委员会是法院里的最高权利机构,绝大多数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才能定案。公开开庭的实际效果不理想,大多数是当事人的亲友到庭旁听,权利人对自己的案件何时能够执结。三是有的法院无专门的公告场所;有的法院开庭场所不规范,法官由于审判庭紧张或为图省事,法官只有通过法庭审理,才能形成对案件的认识。f,审判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审判公开。突出表现在开庭走过场现象的存在,往往没有做到公开宣判。五是在执行过程中,败诉方输的明明白白:=""e、先定后审。尽管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官“大包大揽”的状况已经有所改观,但总体而言,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职权时仍显的过于积极主动,一般由“主办人”汇报案情,如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双方各自的证据和理由:=""e,评断意见也已经形成,有的审判人员开庭前,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学功底,公开审判程度不够,即在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上的公开不够。审判公开既包括认定事实的公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5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232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