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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债权转让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第三条,可以作为债权转让股权的三种情况:1。合同债务。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形: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3、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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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生效的情形有: 1、债权转让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 2、债权依法可以转让; 3、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其不发生效力; 4、债权人依法享有债权。
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除非公司的债权人同意该债务有其他人承担。在股权转让中,通常情况下会约定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有出让方承担。这个约定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效,不能约束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公司应承担,公司承担之后可以向出让人追偿。 二、规范的股权转让一般情况下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已经考虑了公司的债务问题,就不会涉及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务承担 例如公司有100万元债务,现有资产1000万元,100%股权对应的实际财产价值为900万元。这100万元债务在受让人确定股权价格时,考虑进去的话,则100%股权的价格为900万元,而如果未考虑进去将股权价格确定为1000万元就涉及该100万元承担的问题了。所以公司的债务应该是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考虑的事项。
破产债权的构成应备以下要求: 1、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为了在破产宣告后适当公平地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一定的基准点,作为确定债权是否存在的临界线,统计破产债权的数量。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进行清偿。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可以通过强制程序来满足,有些债权,尤其是涉及人身性质的债权,大多不能强制履行。就财产债权而言,目的和内容不合法的债权。已经达到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经失去了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此无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因此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4、破产债权是非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按照破产程序申请财产权,不能对债务人提起债务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使部分债权人依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原执行程序也应立即停止,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程序。其次,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按照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和债权比例清偿,不允许债权人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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