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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依照法定的清偿程序,优先支付所欠的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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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者降低计件单价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依照法定的清偿程序,优先支付所欠的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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