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或者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经本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国家机关;(二)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情况以及各有关国家机关采纳改进工作建议的情况;(三)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四)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五)国家机关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三)对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五)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弄虚作假的;(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的;(七)应当履行督查职责而未履行的;(八)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开的;(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20人已浏览
1,963人已浏览
789人已浏览
1,4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