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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范围是:未成年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有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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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有损害的事实对于发生损害的事实,一般必须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予以证明。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原则上,债务人仅对其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负责。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务人没有过失也应负责。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旅店的主人对旅客所携带的物品,如果发生灭失或损毁,虽然店主没有过失,则亦应负责赔偿。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以负责的原因所造成的。
被抚养者分为以下几类:1、受害者应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结婚生子、未结婚生子、养子、继子。2、失去劳动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3、受害者的父母。前两个争论少,受害者父母年龄超过60岁,作为被抚养者没有争论,但中年父母作为被抚养者有很大的争论,是很多事件争论的焦点,也是当事人纠缠的原因之一。
(1)被扶养人不限于受死者生前扶养的近亲属:被扶养人包括所有与死者生前有扶养关系的近亲属。 (2)被扶养人是否限于与死者有法定扶养关系的权利人:一种是德国式,法律规定限于被害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另一种是原苏联式,法律规定由死者扶养的或者在死者生前有权要求死者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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