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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居间合同,也称中介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一...
从居间合同的定义来看,其具有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征。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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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居间合同应是谁违约谁承担违约责任。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供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买卖,在民间很多存在,因而,民法典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则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托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酬劳,作为对居间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者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效劳活动的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酬劳为其经营假如没有酬劳,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需当事人两边的意思表示共同即可建立收效,不以当事人和实际交给为建立收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建立也无需选用特定的方式,当事人可选用口头、书面方式、假如当事人约好不明确,应遵从有关商业习气及其他以前协作方式的习气,因而,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意图是居间人为托付人供给效劳,这种效劳表现为陈述订约的时机,为订约供给前言。所谓陈述订约时机,是指居间人受托付人的托付,寻觅及指示可与托付人缔结合同的相对人,然后为托付人订约供给时机。为订约供给前言是指介绍两边当事人缔结合同,斡旋于两边当事人之间,然后促进两边的买卖,所以说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在居间人为托付人陈述订约时机或为订约供给前言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托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买卖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买卖两边的商洽,在决议买卖两边权利责任内容上并不表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征表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4、居间合同主体的特别性 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别性,居间人有必要具有合法的法令资历,只要通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能够从事居间经营的法人或公民才能够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有相应的法令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经历和信息。法令应规则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别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5、居间合同的居间酬劳有不确定性 居间酬劳的不确定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托付人一方的给付责任的实行具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到达意图,托付人才负给付酬劳的责任而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不到意图,托付人不负给付酬劳的责任。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能否到达意图,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能否成功,不是彻底可由居间人的毅力决议的,有着不确定性,居间活动或许成功,或许失败。因而,托付人的给付责任是否须实行,也是不确定的。
居间合同的特征有: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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