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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件。禁止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活动。确需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重大庆典、外事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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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根据需要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对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障的适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确保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四)参与制定和修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五)组织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六)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七)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求助,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八)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九)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应当设置专门心理咨询场所,配备心理健康和生理卫生健康指导教师,有针对性、适时地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心理健康和青春期教育,接受未成年人的心理咨询,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未成年人给予相应的辅导。学校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法制辅导人员,开设法制教育课,开展法制和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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