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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建筑工程合同转让的条件(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被宣告无效,被依法撤销、解除、转让的行为属无效行为,转让人应对善意的受让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该协议应该是平等协商的,而且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否则,该转让行为属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3)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同转让人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尽通知义务。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转让合同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行为无效。2、以下情形合同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如果是规定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或者是特定主体的合同,则合同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不得转让,则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果该合同成立是由国家机关批准成立的,则该合同的转让也必须经原合同批准机关批准,如果批准机关不予批准,该合同不能转让。
变更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的理解业主的意图,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新知识,有必要更改设计、原实施方案,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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