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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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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合同权利人的关系,义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义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提存是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到期后,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等,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来免除自己对标的物承担的保管责任,避免承担意外损失的风险。自提存之日起,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标的物,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都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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