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推选、审查、任命程序。一是,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提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推选、审查、任命程序。一是,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提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推选、审查、任命程序。一是,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提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人申请是指有担任人民陪审员意愿的公民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所在单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提出申请,由他们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组织包括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二是,资格审查。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三是,任命。对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这一任命程序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的任命程序是相同的。
这次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改革的主要精神,就是将人民陪审员由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的产生方式改为从符合条件的当地常住居民中随机抽选产生。通过两次随机抽选,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随机性。从改革试点的实际情况看,随机抽选实现了扩大公众参与,提高司法公信的目的,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也存在随机抽选与人民群众参审意愿矛盾和一些积极要求参与审判工作的群众难以在随机抽选中被选中的情况。此外,全面随机抽选不能完全满足一些专业性案件的审判需要,没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很难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会出现“陪而不审”的问题,在一些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完全按照常住居民分布状况进行随机抽选产生的人选难以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为此,人民陪审员法在坚持“两个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人选为主要方式的同时,保留了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人民陪审员的方式作为补充。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委托书、预选票、选票式样等选举文书;(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指导和监督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9人已浏览
281人已浏览
347人已浏览
4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