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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推选、审查、任命程序。一是,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提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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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推选、审查、任命程序。一是,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提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人申请是指有担任人民陪审员意愿的公民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所在单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提出申请,由他们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组织包括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二是,资格审查。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三是,任命。对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这一任命程序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的任命程序是相同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村委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陪审员法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审判活动需要,部分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在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盖章确认有关事项时,对于能够证明的事项,也应当支持。同时,在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就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调查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在人民法院需要协助通知人民陪审员有关事项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应当协助。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案件,进行调解,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协助时,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在人民陪审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侵害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给予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推荐组织指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小组,是在各单位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审查,经表决通过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的组织。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要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和本专业知识,了解申报人员的情况,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办事公道。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小组由集团公司机关、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组建和调整,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批。小组由9人以上组成,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注意各专业的合理搭配。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小组由集团公司机关、各专业子公司机关、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地(市)级公司负责组建和调整。地(市)级公司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小组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小组由7人以上组成,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注意各专业的合理搭配。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小组的组建可根据以上原则由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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