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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所在的单位为您购买了生育保险,您可以享受到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第54—56条规定如下: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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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生育保险清算条件: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本人或所属企业持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计划生育证明书,生育婴儿,死亡或流产证明书,向当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补贴和清算生育医疗费。员工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具备1、使用者为员工累计支付1年以上,继续支付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申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使用者持有当地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发行的相关证明书由当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处理。其中申请生育补贴或一次性生育营养补贴的,还应持有婴儿出生、死亡或终止妊娠证明。
1、参加保险的员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使用者已参加生育保险,连续全额支付生育保险费10个月。2、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当事人持有结婚证书、社会保险卡(市民卡)和街道发行的生育证书直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结算。3、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产后一年内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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