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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了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门槛。《解释》提高了原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由原来的一万元以上不...
有关信用卡的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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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套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将有力打击猖獗的信用卡套现。 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套现商户串通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实际上是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与侵犯。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不稳定因素。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使打击套现、规范用卡的理念深入整个产业。
【恶意信用卡超过5万人判断5年以下有期或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发表的司法解释,恶意信用卡超过5万元不足50万元的,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信用卡金额大。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借用信用卡,金额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信用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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