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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解释举报就是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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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利害关系人与举报人经常会发生联系。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法对于举报人对行政主体处理举报问题的结果不满意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规定,所以,行政机关对举报人的复议权利往往并不认可。我们认为,对于举报人的行政复议资格要作以区分,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举报人与举报行为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只是为了公众利益实施举报行为,此时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我们认为不管举报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都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如果举报人与举报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即被举报的行为对举报人的现实利益有产生影响的可能,此时的举报人又同时属于利害关系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1、具体到本案涉及的投诉举报领域而言,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对投诉举报类案件中的利害关系的判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秉承同一基本原则。 2、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问题,取决于其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以及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作了何种处理。在具备前两个要件的前提下,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确认被投诉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人不服该确认或后续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的,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答复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因程序原因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人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复议的,其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首先,在行政复议中,申请行政复议的人叫申请人,被复议的行政机关叫“被申请人”,就是对你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 所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你说的被告)不是同一个人! 申请人是你,被申请人是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你不服行政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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