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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工伤认定纠纷工伤认定决定书系做为行政主体的工伤认定委员会依职权对所受伤害职工做出的,予以认定或不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一经做出...
行政诉讼撤销是简称“撤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在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自动要求撤回或取消自己诉讼请求的行为。是原告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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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所涉及到的行政复议决定的问题,《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作了如下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在收到工伤认定结论后,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话,怎么办呢?由于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部门依职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此结论不服的话,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在行政诉讼。如果有粉碎性骨折,很可能要做内固定手术,也就是所谓的在骨头上打钢钉进行固定。这样的话,应该是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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