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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的诉讼,具体认定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并作为被告,是行政诉讼中...
●诉讼中的时间限制分为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两种,也就是说期间一部分由法律直接进行明确;另一部分由法院进行明确。 ●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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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有11条: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些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第十九条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因房地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被移送案件按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撤销是简称“撤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在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自动要求撤回或取消自己诉讼请求的行为。是原告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也是原告放弃其诉讼请求的一种方式。可分为:(1)原告自动撤诉;(2)推定撤诉,即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3)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1]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撤诉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过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诉必须是申请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动员当事人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在时间上,应在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定。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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